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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栾凤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凤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164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系原告职员。被告栾凤玉。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凤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佟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