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邢攸长、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攸长,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攸长,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业斌,山东赢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1610688371。委托诉讼代理人:胥京敏,山东赢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141021326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上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200666703351A。法定代表人:李勤,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0310821970。上诉人邢攸长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3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邢攸长上诉请求:1.撤销(2016)鲁1202民初3281号民事裁定,判令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为邢攸长办理退休事宜,补发邢攸长给应得的工资;2.案件受理费由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一审认定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系国家机关,邢攸长属于编制内事业人员是正确的。一审以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邢攸长的起诉是错误的;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裁定违反法律,剥夺了赋予公民的诉权是错误的。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辩称,邢攸长非雪野镇政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并按照事业编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邢攸长的诉讼请求非法院受案范围,且已超法定时效。邢攸长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邢攸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裁令被告按事业编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编退休待遇;2.依法补发1993年至2003年11月的工资差额48871.6元;3.依法补发2003年1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71年至1985年在雪野乡上游公社林业站工作,1986年至1989年在雪野乡林业站工作,1989年12月经雪野乡政府、莱芜市劳动局批准招收为全民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手册编号:1-(89)A-276,1993年12月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转为事业编制。1993年雪野乡政府因工作需要调邢攸长到雪野乡派出所帮助工作,一干就是十五年。国家事业单位每次普调工资,邢攸长的工资区人劳局也批了,但一直未发涨的工资,为此邢攸长曾多次找乡政府,乡政府也承诺补发,并指令乡财政所核算应补发的工资。期间因为上游镇、雪野乡、鹿野乡2001年三乡合并,这部分钱至今没有补发。从2003年11月开始至今,镇政府以听候安排为由,让邢攸长在家待岗,这期间工资不发,也没有最低生活保障,邢攸长多次找镇政府,镇政府总是说再等等。2015年1月邢攸长已达到退休年龄,多次要求镇政府为其按事业编办理退休手续,但镇政府说2001年合并乡镇的时候没有邢攸长的名字,不同意为其办理任何退休手续。在多次上访后,镇政府同意为邢攸长按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但要邢攸长交纳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欠发1993年至2003年11月的工资调整差额48871.6元,及2003年12月至退休前的工资一概不补。邢攸长的人事档案是事业编制,手续齐全完备。镇政府拒绝为邢攸长办理事业编退休手续、拒绝对做出补偿明显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系国家机关,原告邢攸长属于编制内事业人员,两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邢攸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邢攸长要求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按事业编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编退休待遇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人事争议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邢攸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邢攸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新江审 判 员 蔺双祝代理审判员 焦玉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