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纪洪平与杨洪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洪平,杨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纪洪平。被执行人:杨洪良。本院在执行纪洪平与杨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纪洪平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为由要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