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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付祥钱与张艮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祥钱,张艮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祥钱,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文,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上国佳苑小区4号楼2单元2楼东户和林格尔县,由林格尔县舍必崖乡厂圪洞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占,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由林格尔县舍必崖乡厂圪洞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艮虎,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祥钱因与被上诉人张艮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祥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文、张连占,被上诉人张艮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祥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改判付祥钱对张艮虎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凭借推断妄下裁判,无视证据规则。一、张艮虎不具备诉讼人的资格及权利。二、张艮虎的诉讼主体错误。三、本案张艮虎案由主张没有法理依据。四、张艮虎实为违法侵权的实施人。五、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查明事实。六、一审法院对付祥钱提出的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七、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八、本案为侵权案的案由错误。张艮虎辩称,2016年5月20日,张艮虎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黑豆,付祥钱以张艮虎种了自己的土地为由旋耕黑豆青苗。付祥钱的行为侵害了张艮虎的合法权益,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产生诉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艮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付祥钱赔偿张艮虎财产损失费13763元;2、付祥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3月3日张艮虎与本村村民孙九威(案外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孙九威将自己承包的舍必崖乡东营子村的土地转包与张艮虎,协议中约定”甲方孙九威自愿将位于××县北梁土地9亩无限期转让承包给乙方张艮虎使用,四至为北至公路、南至张拴女地、东至厂圪洞曲金钱、西至公路挖土卜子。土地承包金6000元,一次性付清。”土地承包协议签订后,张艮虎开始耕种土地至今。2016年5月20日,付祥钱以张艮虎耕种了自己的土地为由,用机器将张艮虎承包地内耕种的黑豆青苗毁坏。2014年7月3日和林县国土资源局曾下发和国土资(2014)字第(87)号文件,针对张艮虎、付祥钱双方争议的上述土地作出了《关于舍必崖乡西厂圪洞村与东营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报告》,报告第三项的处理建议中写明:”争议地由西厂圪洞村持有的林权证范围内的土地应确认给西厂圪洞村集体所有”。2013年张艮虎曾因舍必崖乡西厂圪洞村另一村民刘三占(本案案外人)损坏其承包地内黑豆造成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和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三占赔偿张艮虎相应损失。刘三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呼民五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侵权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林县国土资源局(2014)第87号文件的处理意见中明确写明”争议地中由西厂圪洞村持有的林权证范围内的土地确认给西厂圪洞村集体所有”,付祥钱未向法庭提供自己的林权证,不能证明自己承包地的四至范围,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据有效证据可以证实,本案中种植黑豆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张艮虎所有,付祥钱将张艮虎种植的黑豆损毁造成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对张艮虎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诉请的亩产量及黑豆单价符合农作物生长规律及市场行情,按照9亩计算,该院对张艮虎的损失认定为9亩×370斤/亩×3.4元/斤=11322元。综上所述,对张艮虎要求付祥钱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损失认定为113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付祥钱赔偿张艮虎财产损失11322元。案件受理费145元(张艮虎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2.5元,由付祥钱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付祥钱赔偿张艮虎财产损失及具体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该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本案中张艮虎依据承包合同在涉诉承包地种植黑豆,付祥钱旋耕张艮虎种植黑豆侵害了张艮虎民事权益,一审认定付祥钱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正确。现付祥钱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拥有对涉案土地的相应权益,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付祥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付祥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上诉人付祥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巴特尔仓审判员 何 建 军审判员 蔡 世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竹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