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慧与韩发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韩发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031号原告李慧,女,199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韩发强,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诉被告韩发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发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慧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