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终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庆、江进成故意伤害、窝藏、包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庆,江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165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庆,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江进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庆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江进成犯窝藏罪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粤06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3月份,被告人田庆从被害人罗某的妻子何某处得知被害人罗某在其与前妻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正当性关系,之后何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被告人田庆联系以跟踪被害人罗某及张某。2015年末,被告人田庆因其妻张某与被害人罗某仍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因素与其离婚。2016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田庆接何某电话在佛山市西樵镇帮助何某寻找被害人罗某及其前妻张某。被告人田庆与何某碰面后,在西樵镇明威棋牌室找到被害人罗某及其前妻张某。何某与被害人罗某在棋牌室争吵后,步行至西樵镇官山国美电器门口继续争吵,而张某离开棋牌室与被告人田庆在路边口角,并将自己的手机给了被告人田庆。经翻查张某的手机,被告人田庆认为前妻张某与被害人罗某仍有联系,遂一方面步行至附近的出租屋取西瓜刀准备报复被害人罗某,另一方面打电话让被告人江进成驾车到附近等候。被告人田庆持西瓜刀从被害人罗某的后方砍切其手部、腿部多下,致被害人罗某倒地后乘坐被告人江进成驾驶的粤Y×××××牌小汽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田庆在逃往广州火车站的途中将持刀伤人的情况告知被告人江进成,被告人江进成知道被告人田庆作案后,仍驾车搭载被告人田庆逃亡,并于次日凌晨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与被告人田庆入住广州市琶洲酒店。被害人罗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符合被锐器砍切左腘窝致左腘窝动脉、静脉横断,急性失血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田庆无视国家法律,砍切被害人罗某的腿部多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进成明知被告人田庆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田庆、江进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庆与被害人因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善引发本案,可酌情对被告人田庆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被告人田庆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田庆的前妻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因此被告人田庆与其妻多次争吵后离婚,而案发前后被害人妻子多次发送被害人与被告人田庆前妻开房等信息,且于案发时纠集被告人田庆寻找被害人及被告人田庆前妻,进而导致被告人田庆产生报复犯意而持刀砍被害人腿部等部位,故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田庆量刑时应与蓄意制造事端、直接砍切被害人致命部位的犯罪有所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田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被告人江进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诉人田庆上诉提出,案发前其吃晚饭时有喝酒;证人何某的证言与证人梁某的证言明显对立;其在派出所第一次审讯时,有人进来对笔录进行拍照。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上诉人田庆从被害人罗某的妻子何某处得知罗某与其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之后何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田庆联系以跟踪罗某及张某。2015年末,田庆因其妻张某与罗某的不正当关系等因素而离婚。2016年3月14日20时许,田庆接何某电话后在佛山市西樵镇帮助何某寻找罗某及前妻张某。田庆与何某碰面后,在西樵镇明威棋牌室找到罗某及前妻张某。何某与罗某在棋牌室争吵后,步行至西樵镇官山国美电器门口继续争吵,而张某离开棋牌室与田庆在路边发生口角,并将自己的手机给了田庆。经翻查张某的手机,田庆认为前妻张某与罗某仍有联系。田庆步行至附近的出租屋取西瓜刀准备报复罗某,又打电话让原审被告人江进成驾车到附近等候。田庆持西瓜刀从罗某的后方砍切其手部、腿部多刀,致罗某倒地。后乘坐江进成驾驶的粤Y×××××牌小汽车逃离现场。田庆在逃往广州火车站的途中将持刀伤人的情况告知江进成,江进成知道田庆作案后,仍驾车搭载田庆逃亡,并于次日凌晨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与田庆入住广州市琶洲酒店。被害人罗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符合被锐器砍切左腘窝致左腘窝动脉、静脉横断,急性失血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田庆、原审被告人江进成的身份情况。2.扣押清单。证实(1)2016年3月15日民警扣押上诉人田庆手机二台、原审被告人江进成小轿车一部。(2)2016年3月15日民警扣押上诉人田庆风衣一件、运动鞋一双、牛仔裤一条。3.通话清单。证实(1)上诉人田庆的手机号码135××××6256于2016年3月14日16时至21时与证人何某的手机号码139××××0722有3次通话。(2)上诉人田庆的手机号码135××××6256于2016年3月14日21时与原审被告人江进成的手机号码135××××9026有6次通话,均为主叫。4.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田庆、江进成的归案情况。5.病历。证实被害人罗某于2016年3月14日22时13分送院抢救,22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6.上诉人田庆与证人何某的手机短信截图。主要内容:上诉人田庆与证人何某互发信息交流田庆的前妻与证人何某的丈夫罗某开房、约会、债务、婚姻及跟踪被罗某、田庆前妻的情况。7.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15日,原审被告人江进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琶洲酒店,并有签名,登记的联系号码是135××××9026。8.情况说明。主要内容:(1)上诉人田庆供述其作案后逃逸,在广州某处等待老乡的过程中将砍人刀具丢弃在某小区一公共厕所处。由于田庆、江进成均未能供述相应地名和路名,无法带领侦查人员到逃窜停留的地方指认现场,也无法起获田庆砍人的刀具。(2)上诉人田庆供述在广州向一名叫“马勇”的老乡借款200元,现“马勇”未找到。(3)2016年3月15日2时许,民警抓获田庆、江进成后押至西樵派出所讯问,民警对田庆所穿衣服、裤子、球鞋进行检查,发现田庆所穿裤子染血,后民警将染血的部分剪取并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鉴定。(4)田庆前妻张某于案发后离开了西樵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原联系号码已过期没有使用,无法联系张某补充询问。9.入所体检表。证实上诉人田庆、原审被告人江进成入所体检情况。10.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材料。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3月14日21时许,我回到家中没有见到我老公罗某,于是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做什么,他只对我说在打麻将而没有说在什么地方打。因罗某经常在西樵江浦东路明威棋牌室打麻将,于是我打电话给张某的老公田庆,问他老婆有没有上班、在哪里上班和是否与我老公一起。田庆说他老婆在健宜阁沐足店上班。我驾车来到健宜阁沐足店门口见到田庆,田庆说他老婆没有上班,与他老婆通电话中听到有打麻将的声音。我说我老公和他老婆在红心K棋牌室或明威棋牌室打麻将。在明威棋牌室楼下,田庆上去看了后回来说他们在二楼打麻将。我进到棋牌室,在1号房发现我老公罗某与其女朋友张某等人在打麻将。我赶散他们,而张某趁势跑去房外。我追了出去,但走到楼梯时,张某已跑到外边公路上。我返回麻将室,与我老公争执了几句,他就往官山二桥方向行走,我则跟着他。到官山二桥边的国美电器商店时,我觉得头晕了,坐在国美电器店门口对出的树边休息。罗某见到我这个情况,走回来说要求我回家。张某的老公田庆突然在我老公的身后出现,并用刀具斩了我丈夫的左手和脚部。田庆斩了我老公二刀后就往人人沐足方向逃跑。我老公说好疼,被砍的看见了骨头,流血头晕,于是我拨打110报案,而且大叫救命。不久,民警与救护车过来将我老公送到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我从来没有向田庆示意过要教训我老公和张某。我老公被斩左手手腕和膝盖,其他部位我不清楚。我没有留意田庆当晚的衣着,好像是蓝色的衣服。田庆与张某是夫妻关系,由于我丈夫与张某有暖昧关系,后田庆与张某离婚了。2015年3月开始,我联系田庆,并渐渐熟悉。主要是因为我丈夫与张某有暖昧关系我才找田庆的。在田庆与张某未离婚时,我都会联系田庆让他找他老婆,2016年,我和田庆见过一二次,后来我很少联系田庆。我有约过田庆一起去找罗某和张某,但是没有真的去。平时我与田庆的通话或见面内容都是问他老婆张某在什么地方上班,当天有无上班,叫田庆管好他老婆等。我没有明示或暗示过田庆要教训一下罗某。我与罗某的关系一直都非常好,我们没有因为张某的问题争吵过。经辨认照片,证人何某辨认出上诉人田庆是用刀砍伤被害人罗某的男子;辨认出被害人罗某的尸体(尸体照片)。2.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3月14日21时左右,我和朋友在西樵明威棋牌室打麻将时罗某打电话给我,我告诉他地点之后约半小时罗某来了。我把位置让给罗某打,并在旁边坐着看他们打麻将。大约半个小时,罗某接了二个他老婆何某打来的电话,听完电话后何某从外面走进来和罗某吵架,这时我走了。我走到楼下,看到我前夫田庆一个人在楼下,我问田庆在这里干什么。田庆质问我不是说在上班吗,为什么在这里打麻将(在21时30分左右田庆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上班)。我说我上班时候来打麻将关你什么事,然后我走了。田庆当场问我要了我的手机(138××××6259),估计是怕我打电话告诉罗某田庆在楼下等他。我把电话给了田庆,然后走路回公司准备上班。期间,有几个姐妹打电话约我打麻将,于是我去了红桃K棋牌室打麻将。我在沐足店上班时认识了罗某,他妻子何某怀疑我和罗某有暖昧关系。因为这件事,我和田庆在2015年离婚了。我前夫田庆的老乡帮罗某搞过装修,所以何某通过田庆的老乡联系到田庆。何某每次发现我和罗某一起打麻将就过来找我吵架,而且每次吵架何某都会通知我前夫田庆过来。案发当晚,何某知道我和罗某在一起打麻将,于是又过来争吵并通知我前夫田庆过来。3.证人梁某的证言。2016年3月14日21时30分,我在西樵镇永安商场对开报刊亭处,看到一名身穿橙色大衣的中年妇女对着站在农业银行与金龙大厦入口位置身穿灰色外套中年男子大骂。骂的内容是:“你成日打通宵麻将,外面又有二奶,家里什么事情你都不理,儿子只有我养。”之后我好像听到中年男子讲了几句话,具体讲什么我听不清。之后我到国美楼下君欣烧腊店对开停车位取车。当时我走到小车的位置时,又从交通银行对开的树边传来刚才吵架的中年男子和中年妇女的对骂声,具体内容我听不清。之后我看见中年男子躺在交通银行对开路口第一棵树底下,不久中年男子又坐起来用手按住左边脚,并对背对着他二米远的中年妇女说我骨折了就算在你身上,而中年妇女则转过身继续骂身穿深灰色外套的中年男子。之后中年男子又躺在地上,中年妇女还继续骂中年男子。过了十几秒中年妇女见中年男子没有动就大声说那名中年男子不要装死。之后那名妇女靠近那名中年男子,然后我听到那名中年妇女大声喊救命,有人被砍等,并慌张地拿起电话报警。一会儿,民警和救护车把中年男子送往医院。我没有看见那名中年男子被人砍,也没有看见有人逃跑。4.证人黄某的证言。2016年3月14日21时40分,我在靠国美大厦农行对出位置的路边小食店吃东西。期间,我看见在国美大厦农行对出的停车场有一名女子和一名男子争吵,女子身穿红色衣服,男子身穿灰黑色衣服,他们争吵了一会儿后往国美大厦中国交通银行方向走去。我随后也往中国交通银行停车场取车。接着我看到上述争吵的男女在中国交通银行对出停车位置的树边争吵,但是只是在旁边不停的骂,并没有看着该男子。他们吵架的内容主要是那名男子整天赌博,还和别的女人睡觉。不久,我看见那名男子突然倒在地上,然后坐在地上,之后我看见有人从中国交通银行这边迅速地往人人沐足方向跑。那名女在旁边骂完那名男子后,看见那名男子好像有点不对劲,于是走到那名男子的身边看发生了什么事,那名女子发现男子身上有血迹,于是大叫有人砍人,并打电话报警。我没有看见那名男子被人砍伤了。5.证人霍某的证言。2016年3月14日21时50分许,我在国美电器店对出停车场停车后,听到一男一女在国美电器店对出的树下吵架。期间,我听到那名女子对那个男说我和别的男人到南庄开房了,其它我就没有听到。二人吵了大概7分钟,我听到啪的一声,接着看见到那名男子跌到在地上,同时我还听到好像手机跌在地上的声音。我回头看见有二名男子往长堤路方向逃跑。吵架的那名女子大叫救命,我以为是被抢劫了。我没有见到那名受伤的男子被人砍伤。我不清楚那对男女因何事吵架,听他们吵架的内容应该是因感情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我听不清被砍的男子当时说他的手还是脚被砍断了,他叫那名女子报警,那名女子就大叫救命,接着那名男子躺在地上不动了,而且身上流了很多血出来。(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上诉人田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罗某的老婆何某开始与我联系,并经常告诉我她丈夫和我妻子有暖昧关系、在哪里相约、在哪里开房等。2015年年中何某打电话说让我找人教训罗某,只要不把他打死就可以。2015年年尾我因罗某与妻子的关系而离婚。2016年3月14日19时许,我在西樵镇坑边村7巷115号二楼的出租屋,何某打电话说罗某又过来西樵找我前妻,并问我前妻在哪里上班,让我帮她找一下。我说我前妻可能在西樵的健谊阁上班。过了十多分钟,何某又打电话说到了西樵,后我俩在附近的麻将馆找罗某与我前妻。我打前妻的电话,何某在麻将馆外面听谁的电话响。在金樵酒店旁边的一家麻将馆,我在其中一个房间里面看到我前妻,我下来告诉何某后她上去了。一会儿,何某在上面和罗某吵了起来,接着我前妻跑了下来。我质问前妻已经答应我不与罗某在一起,为什么又在一起,她说只是一起打麻将。我不相信,让她把手机交给我。经翻看她手机里面的信息,我发现了罗某和她的通话记录。因为发现罗某还和我前妻有联系,我在附近的公交车站旁边越想越生气,接着我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我的妹夫江进成,让他开车到永安荣登商场旁边坑边村的铁闸来接我,准备砍了罗某后可以马上坐车离开。我与江进成通完电话后看见罗某夫妇边争吵边从麻将馆下来了,往金典广场方向走,且罗某边走边打骂他老婆。这使我当时更加生气,于是跑回几百米外的出租屋拿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别在裤子的左边口袋,返回永安荣登商场旁边坑边村的铁闸处。我见江进城的小汽车停在路边,便上了他的车上并叫他把车开到国美电器楼下。我在国美电器楼下下车后叫江进成把车开到坑边村球场边等我。我下车以后看到罗某夫妇在我前面十多米的路边走着吵架,到国美电器外面路边的一颗大树下何某坐在花坛上哭,罗某还在骂。我见罗某背对着我,于是我快步冲过去用右手从左裤袋拔出水果刀,蹲下往罗某的右脚小腿位置砍了一刀。这时罗某转过身来,用手做了个挡的动作,我又往他的小腿位置砍了一刀后,马上往坑边村球场方向跑,边跑边把沾了血迹的刀插回裤袋处,同时打电话给江进成叫他过来。江进成当时车停在球场边,中间有很多车挡住视线,他应该看不到我砍人。我没告诉江进成发生了什么事,他刚开始不肯过来,后来我走到坑边村球场附近路段,又打电话他才过来。我上了江进成的车,叫他把我送去火车站,然后他开导航去广州。当时我很慌张,在车上江进成追问我发生了什么事,我跟他说我砍伤了人,要逃回老家,先到广州琶洲找老乡马勇借点钱。在琶洲找到马勇已经差不多24时了,马勇请我们吃了个麻辣烫,然后安排我们在琶洲酒店6楼住宿。我在酒店洗了沾有血迹的衣服,用风筒吹干后让江进成开车送我回老家,他答应后我们又去找马勇借钱,马勇借给我200元后我们离开。江进成说车没油了,我们到离酒店不远的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的时我们被警察抓获。我逃跑时把作案水果刀放在我的口袋里,去到广州之后,我把水果刀丢到不知名的小区里,具体位置我不记得了。江进成没有看到我的水果刀,我一直把刀放在口袋里,丢水果刀的时候他也没有看见。因为之前罗某答应我让我前妻好好过,不再骚扰我们,但是他还是继续找我前妻,并发短信说搞定我。不久前罗某的老婆还打电话和我说罗某想让我前妻和我复婚就复婚,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并说罗某和我前妻上床不止一百次。案发当天,我看到罗某和我前妻在一起,我越想越生气,就产生了回出租屋拿刀砍他的想法。砍罗某的想法是临时产生的,当时想吓唬他,加上他妻子之前说过让我教训一下他,于是我一冲动就往他小腿上砍过去。如果我真想砍死罗某,就直接捅他肚子了。何某与我联系的短信还存在我的手机里,她号码是以“日”来命名。这两年来她发给我的短信有几百条。何某案发当天联系我的目的,主要是怀疑罗某和我前妻因为当天是情人节而在一起,她想来西樵让我帮忙找他们。我当时穿一间黑色的外套,一条蓝色的牛仔裤,一双蓝色的球鞋。经辨认照片,上诉人田庆辨认出被害人罗某是被其用刀砍伤的男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江进成。经指认,上诉人田庆指认了取刀的出租屋、作案现场及坐车逃离的位置,指认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裤子、鞋子,指认了作案后逃逸所乘坐的被告人江进成驾驶的车辆,指认了手机内其与何某往来的手机短信。2.原审被告人江进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3月14日21时许,我大舅哥田庆打电话叫我开车到西樵镇永安荣登商场旁边报刊亭对着坑边新村的铁闸门前路段等他。我开车到达后见田庆在报刊亭的位置等我。田庆上车后说不要问,你听我说就行了。接着田庆叫我把车开到国美电器楼下的苹果专卖店的拐弯处停下来,然后我看见田庆东张西望不知道他看什么。田庆又叫我把车开到官山二桥旁边的宵夜档,并叫我把车停到前边坑边球场边等他一会,随后他下车往交通银行方向走去,我则把小车开到坑边球场的铁闸旁边等他并玩手机。大概过了十分钟,田庆神色慌张的跑上我的车并叫我马上开车载他去广州。我看田庆很紧张的样子,问他发生了什么事,田庆叫我不要问,只管去广州就行。快到广州时,我追问田庆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他跟我说他在国美电器楼下拿刀砍了导致他离婚的本地人,他要逃跑回老家去,要先到广州琶洲找老乡马勇借点钱。期间,田庆拿我的手机打电话给马勇,马勇叫我们开车到广州琶洲酒店附近的村子找他。23时许,我们去到马勇的出租屋,田庆跟马勇说要借一点钱回老家。之后马勇带我们去琶洲酒店,帮我们开好房间并把二百元给了田庆后离开。马勇离开酒店后田庆马上进入冲凉房洗澡,洗完澡之后田庆拿了其外套里面的衣服洗,之后用吹风机把衣服吹干。我在房间里睡了半小时之后田庆叫我起床回老家。我们退房后准备开车回老家,当我开车去到赤岗的一个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并被带回派出所。我当时驾驶的是一辆车牌为粤Y×××××白色大众速腾小轿车。田庆在逃跑的过程中我帮助过他。我不知道田庆用什么凶器砍人,也没有看见他把凶器扔在什么地方了,在车上时我也没有留意到他身上有无血迹。我知道田庆砍人之后仍然送他回家是因为我们是亲戚,且他说出他砍人的事情时我们已经在路上了。经辨认照片,原审被告人江进成辨认出上诉人田庆。经指认,原审被告人江进成指认了驾车等候上诉人田庆的现场,指认了作案所驾驶的车辆。(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国美电器门口。中心现场位于国美电器门口路面上,路面上发现一处宽80厘米,长120厘米的血泊。在该处现场血泊西南侧2.5米处发现一处滴落血迹,现场编号为1号标签处可疑血迹;南侧1.2米处发现一处滴落血迹,现场编号为2号标签处可疑血迹;东南侧40厘米处发现一处滴落血迹,现场编号为3号标签处可疑血迹;北侧3.3米处发现一处滴落血迹,现场编号为5号标签处可疑血迹;东北侧1.7米处发现一个黄色刀鞘,该刀鞘材质为黄色纸皮,外面被透明胶袋缠绕,刀鞘长23厘米,宽4.5厘米。现场血泊的西北侧1米处有一棵绿化树,花基的东南角地面上有一处滴落血迹,现场编号为4号标签处可疑血迹;该处血迹距离现场血泊90厘米。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有1号、2号、3号、4号、5号标签处可疑血迹、现场血泊、刀鞘。(五)鉴定意见1.佛公南(司)鉴(法)字[2016]5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尸检检见尸表颈项部、胸腹部、背臀部未见明显损伤。四肢部分,左手一处10厘米创口,创口内可见多条肌肉、血管横断,可见第3、4、5掌骨完全骨折。左腘窝一处6厘米表浅创口,一处15厘米创口,创口内可见左腘动脉、静脉横断。右小腿上段背侧一处17厘米创口,创口内肌肉横断。解剖检见头皮下未见明显血肿,颅骨未见明确骨折,颅内未见出血;颈部各层肌肉未见出血;胸腹部内脏器、会阴部未见明显损伤。根据损伤部位、程度和形状,被害人罗某符合锐器砍切左腘窝致左腘动脉、静脉横断,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佛公南(司)鉴(法物)字[2016]5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1)现场5号标签处可疑血迹、上诉人田庆所穿牛仔裤左裤脚剪片、现场血泊拭子、现场1号标签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STR分型与被害人罗某肋软骨切片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被害人罗某左手指甲拭子、右手指甲拭子、肋软骨切片的STR分型结果相同。(3)上诉人田庆右手指擦拭子、左手指擦拭子、田庆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4)上诉人田庆所穿牛仔裤右大腿前侧剪片未确证含人血,未检见有效STR分型,无法比对。(六)视听资料光盘3张。证实讯问上诉人田庆、江进成的录音录像情况。上述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对上诉人田庆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庆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相印证。上诉人田庆案发前是否喝酒,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庆无视国家法律,砍切被害人罗某的腿部多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江进成明知田庆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田庆、江进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田庆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田庆的前妻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因此造成田庆与其妻离婚,故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对田庆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田庆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胡晓明审判员 毕凯先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