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剑阁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25号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剑阁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剑阁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000.00元及违约金70000.00元,合计4300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330000.00元,其余本金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5)剑阁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