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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行与林子彬、汤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行,林子彬,汤淑珍,林轶,林永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3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负责人:严大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平,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子彬,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淑珍,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轶,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永江,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告林子彬、汤淑珍、林轶、林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颖(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