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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徐劲松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劲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劲松,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荆州市公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劲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徐劲松持“C1”驾驶证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横林镇杨仙村地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龚某撞倒,致被害人龚某受伤。被害人龚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30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龚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重型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徐劲松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劲松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经过。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徐劲松与被害人龚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龚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龚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徐劲松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劲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肇事车辆照片,被告人徐劲松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龚某的身份信息、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天门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天公鉴(法)字[2017]第5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劲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劲松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劲松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劲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唐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