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颜淑兰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淑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84号罪犯颜淑兰,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淑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7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7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被告人颜淑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颜淑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淑兰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颜淑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淑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