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吴冬妹、佘小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妹,佘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62号执行人 :吴冬妹.女,194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佘小祥,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郊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佘小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佘小祥的银行存款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常乃贵审判员王维祥审判员王娇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郭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