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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正忠、普文兴、马顺福、杨占阿等人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179号魏正忠、普文兴、马顺福、杨占安:你们因魏正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普文兴、马顺福、杨占安犯贪污罪一案,对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玉中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们认为以300万元竞买供销社六宗房产及之后将其中三宗房产以576万元出售获利并均分的行为属一般民事行为,虽然拍卖过程“有瑕疵”,但仅属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转卖获利纯属市场机遇,系因房地产市场向好所致,故请求撤销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玉中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你们四人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四人乘供销社拍卖本单位房地产偿还银行贷款之机,利用职务便利,串通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低价评估、临时变换拍卖地点并当场给予10万元劝止另一竞买人竞价,终以300万元的价格买入本单位六宗房产,随即以576万元人民币出售其中三宗房产获利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会议记录、房地产评估报告、拍卖委托合同、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协议、被告人供述等主要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申诉人身为供销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在拍卖本单位房地产偿还银行抵押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与评估、拍卖机构串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通过一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拍卖活动,“竞拍”买入本单位房地产,后转手出售为自己及单位其他职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拍卖程序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虽然申诉人等在形式上支付了300万元的“对价”,但公共财产所有权不能转移至申诉人及其他参与集资人名下,之后的出售行为属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处分行为。申诉人授意低价评估、违法拍卖,随即出售获利等系列连贯行为,既损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社会危害性较大,故申诉人所提通过拍卖买入单位房产是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转卖获利是房地产市场向好的结果,四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正确,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