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黄泥河李氏蜂蜜园与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供热给排水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敦化市黄泥河李氏蜂蜜园,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供热给排水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敦化市黄泥河李氏蜂蜜园,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负责人:李柱占,1949年5月10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供热给排水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负责人:段志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铎,吉林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敦化市黄泥河李氏蜂蜜园(以下简称蜂蜜园)与被上诉人长白山森工集团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供热给排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蜂蜜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上诉人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我方所举的照片、证人都能证明侵害的客观事实。而被上诉人庭审举证的供水平面图是其自己绘制的,没有证明力,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不能采信。2、我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现场勘察,被驳回,申请鉴定被拒绝,希望法院做现场勘察和调查,就能查明损害后果,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供水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蜂蜜园向一审法院起诉时称:要求供水公司赔偿蜂蜜园损失和蜜蜂产品损失10万元(暂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蜂蜜园起诉称,2015年1月20日,供水公司所有的自来水管道漏水,流到蜂蜜园的蜂窖内,将其蜜蜂致死,共计401.7斤,给蜂蜜园造成损失,要求供水公司赔偿。供水公司认为其供水主管线在山南坡,蜂蜜园的蜂窖在山北坡。供水公司供水管线敷设距离蜂蜜园的蜂窖约50米,中间间隔一座山。供水公司与蜂蜜园毗邻的该供水管线没有漏水,没有发生过漏水的侵权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蜂蜜园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供水公司管理经营的供水管道漏水造成蜜蜂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查找相关鉴定机构,目前无鉴定机构对此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蜂蜜园主张供水公司赔偿因供水公司所有的自来水管道漏水,流到蜂蜜园的蜂窖内,造成蜂蜜园的蜜蜂死亡损失10万元。供水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蜂蜜园的蜜蜂死亡不是供水公司所造成的。蜂蜜园的陈述与所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其未能提供供水公司自来水管道漏水,流到蜂蜜园的蜂窖内,造成蜜蜂死亡的证据,系举证不能,蜂蜜园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蜂蜜园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蜂蜜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蜂蜜园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蜂蜜园提供了如下证据:1、照片8张,证明李柱占家院内漏水,水进到蜂窖内的事实。2、事实经过一份,证明李柱占家院内漏水的情况。3、证明及收据各一份,证明其损失蜜蜂的数量。经质证,供水公司认为:证据1,照片是单方拍摄,不真实,而且从照片上看,积雪正在融化,不能排除李柱占漏水是积雪融化所致,另外照片中的漏水点供水公司也未在此敷设管道。证据2,事实经过没有单位公章,是李柱占自己单方书写的,不具有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对证明的效力有异议,且与一审出庭的证言相互矛盾;对收据认为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而且收据上的时间是3月25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1,只能证明蜂窖内有积水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漏水的时间和漏水的地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2,是李柱占自己书写的,不具有客观性,不予采信。证据3,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不具有证据效力,收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供水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平面图一张、漏水点、管道井照片两张,证明李柱占家所述漏水点,没有供水公司敷设的给水管道。2、照片一张,证明李柱占所述漏水点与李柱占家相对位置,蜂窖与其南侧道路地势高度相同。3、照片4张,证明2015年2月4日,李柱占找供水公司说有漏水,供水公司的人员现场拍照,蜂窖内并没有漏水。4、照片2张及敦化市气象局出具的《敦化市2015年1-3月日最高气温大于0度气象数据》一份,证明2015年1-3月李柱占家蜂窖上部、南侧山上、东侧以及外部堆满积雪,2、3月积雪融化,雪水从蜂窖周围渗入和流入蜂窖。且蜂窖上���摆满蜂箱,一是李柱占没有养蜜蜂,二是蜂箱放在外面,蜜蜂被冻死。5、照片12张,证明2017年3月22日此次庭审时,李柱占蜂窖外积雪融化,水流入蜂窖内。蜂窖内有大量积水。2015年天气与今天差不多,由此可证明李柱占家蜜蜂死亡是因为积雪融化所致。6、证人吕某证言,证明本人多次到李柱占家查看并没有发现漏水,而且一审结束后,李柱占对其讲,其蜜蜂死亡原因是招螨虫所致,不是漏水的原因。经质证,蜂蜜园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管道平面图与事实不符。证据2,认为存在漏水点。证据3、4认为照片是2015年11月份拍摄的,时间不符,而且2、3月的温度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5,对真实性有异议,现在蜂窖内有雪水漏入是因为2015年漏水导致窖顶塌陷造成的。证据6,认为证人证��不属实,其根本没有说过蜜蜂死亡是招螨虫所致。本院认为,证据1,平面图是供水公司存档资料,具有客观真实性,应予以采信。证据2,从照片上看,漏水点与李柱占家蜂窖位置高度基本相同,如果存在漏水点,周边都应该漏水,不可能只流到李柱占家,不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没有拍摄时间,并不能证明当时李柱占家没有漏水,对该组照片不予采信。证据4、5,气象局出具的气象数据证明2、3月份的气温零度以上天数颇多,可以导致积雪融化,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因证人与供水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蜂蜜园主张其蜂窖内漏水导致蜜蜂死亡,是供水公司管道漏水所致,其虽提供了蜂窖内存在积水、蜜蜂死亡以及漏水点等事实依据,但从蜂窖与管道的位置看,蜂窖与管道之间有一个小山坡,依据水往低处流的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水不能从低处流到高处以及因当时温度已达零度以上,不能排除是当时蜂窖周围积雪融化所致。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供水公司漏水造成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蜂蜜园主张由供水公司赔偿蜜蜂死亡的损失,依据不足,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敦化市黄泥河李氏蜂蜜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敦化市黄泥河李氏蜂蜜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日稿审判员 朴红君审判员 刘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享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