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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215号原告:武某,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古交市火山村**号居民,现住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喜,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古交市。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5月1日举办了婚礼仪式,2005年3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农历2004年1月22日生育一女刘雅茹,现在古交市第三中学上学。农历2009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刘炎栋,现在古交市第四小学校上学。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刘雅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判令婚生儿子刘炎栋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的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刘雅茹、婚生子刘炎栋由被告刘某直接抚养,随被告刘某一起生活,原告武某从2017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女刘雅茹、婚生子刘炎栋抚养费各150元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一致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