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力与被告史美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力,史美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234号原告:潘力,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史美松,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潘力与被告史美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潘力承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解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