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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力与被告史美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力,史美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234号原告:潘力,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史美松,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潘力与被告史美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潘力承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解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