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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戴金福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4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金福,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安市。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5年7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又因吸毒,于2016年9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金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金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戴金福在其位于南安市洪濑镇谯琉村赤土埕70号的家中,容留戴某、刘某、陈某(均已行政处罚)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上午,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戴金福以及吸毒人员戴某、刘某、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戴金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刘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尿检材料、吸毒成瘾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金福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戴金福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并在因吸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期间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金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戴金福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金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序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澍杭速录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