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与被告张啟昶、张馨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张啟昶,张馨岚,南京振红酒业有限公司,王德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2061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0545X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东路。负责人:胡建,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春,男,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亮,男,银行员工。被告:张啟昶,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馨岚,女,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振红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1142XD),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印山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啟昶。被告:王德红,女,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诉被告张啟昶、张馨岚、南京振红酒业有限公司、王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95元,减半收取计1024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508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张洪林人民陪审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