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2号。负责人:谷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维捷,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科,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路2-5-212。负责人:严勇。上诉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聂丽华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昌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