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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清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清权,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安市,户籍福安市。2017年2月22日,因实施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行政罚款47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清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羽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清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郑清权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阳镇溪边村沿104国道往福安市城阳镇岩湖村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城阳镇岩湖村附近路段时,被福支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8月23日,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清权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3.6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清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证言,扣押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等物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关于车辆盗抢核查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等书证,呼气酒精测试过程、采集血样过程光盘,被告人郑清权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清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清权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96)?)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清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毛奶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浩宁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