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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志良、钭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良,钭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767号申请执行人周志良,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钭志平,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志良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志良撤回对被执行人钭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