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宇,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二道加油站员工,住吉林省安图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6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洪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梁宇醉酒无证驾驶×××号奇瑞牌轿车,从长白山池北区假日酒店附近的胡同,行至安图县安二线138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9mg/100ml。被告人梁宇系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宇的供述和辩解;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宇有犯罪前科,且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宇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