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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诉李健吾、林丽、李会群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李健吾,林丽,李会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305民初1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主要负责人:苑鹏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泳,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李健吾,男,1964年5月18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被告:林丽,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被告:李会群,男,1971年8月5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梨树支行)与被告李健吾、林丽、李会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农业银行梨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李健吾立即偿还所欠农业银行梨树支行信用卡本息金额84926.67元;2、林丽、李会群对李健吾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7日,李健吾在农业银行梨树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360084152918,信用额度为80000.00元,截止2017年2月23日,共欠款84926.67元,其中本金67647.73元,利息11039.13元,滞纳金5056.97元,消费手续费1182.84元。林丽、李会群为持卡人李健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农业银行梨树支行多次电话、上门催收,李健吾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健吾拖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信用卡本金67647.73元,消费手续费1182.84元,利息、滞纳金16096.10元(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合计84926.67元,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4月28日、5月28日前,每月偿还20000.00元,余款24926.67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结清。二、2017年2月23日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于2017年6月28日前一次结清。三、担保人林丽、李会群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诉讼费1923.00元,减半收取961.50元,由李健吾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