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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夏喜刚与连云港润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喜刚,连云港润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37号原告:夏喜刚,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连云港润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与平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袁彬,执行长。原告夏喜刚诉被告连云港润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喜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喜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喜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洪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