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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中华、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中华,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877号申请执行人蒋中华。被执行人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兵。被执行人张德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95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坐落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覃家岗居委会7组房地产属于被执行人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覃家岗居委会7组房地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