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金帆与被告大冶市远兴酒业经营部、劲牌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帆,大冶市远兴酒业经营部,劲牌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151号原告:金帆,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冶市远兴酒业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怡景花苑D栋1505室。经营者:刘来兴。被告劲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吴少勋。原告金帆与被告大冶市远兴酒业经营部、劲牌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帆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金帆负担。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