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文强与毕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强,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强,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被执行人毕艳,女,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强与被执行人毕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毕艳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工资355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毕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扣划工资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