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海华与杭州宝佳果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华,杭州宝佳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91号原告:徐海华,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杭,杭州市经纶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宝佳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2、8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果品批发市场*幢***号)。法定代表人:汪福妹。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华诉被告杭州宝佳果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海华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2元,由原告徐海华负担。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游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