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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廖小虎与肖卫国、周振聪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卫国,周振聪,周振庭,涟源市铁龙农业科技园,廖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卫国,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涟源市,现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聪,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现住址同上,系上诉人肖卫国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庭,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系上诉人周振聪之弟。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铁龙农业科技园,住所地:涟源市桥头河镇朱木村。主要负责人周振庭,涟源市铁龙农业科技园总经理。上诉人肖卫国、周振聪、周振庭的委托代理人谢鑫,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小虎,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肖卫国、周振聪、周振庭因与被上诉人廖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卫国、周振聪、周振庭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卫国、周振聪、周振庭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卫国、周振聪、周振庭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肖卫国、周振聪、周振庭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宁从越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