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信阳岭南旅业实业有限公司、信阳鸡公山风景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岭南旅业实业有限公司,信阳鸡公山风景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岭南旅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袁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鸡公山风景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港中旅(信阳)鸡公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风景区府苑山庄。法定代表人赵安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信阳岭南旅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鸡公山风景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岭南旅业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勇,被上诉人信阳鸡公山风景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波、周玉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信阳岭南旅业实业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51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