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孝好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280号胡孝好:你因与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行终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根据你的申请,经受理、审核,按照相关规定为你办理了房产登记。该登记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以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为你颁证错误为由,要求变更该房屋登记的内容,但未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你依法向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提出过变更申请的有效证据。你要求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为你找两套房子及赔偿的诉讼请求,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生效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