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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庆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庆,男,1981年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泾阳县,农民。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庆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陕01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讯问上诉人马庆,听取其上诉理由和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庆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马庆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庆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庆撤回上诉。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萍审判员  杨 靖审判员  许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