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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井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生,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82号申请人李井生,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罗加勇。被申请人王蕾,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申请人李井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蕾银行存款14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井生提供房屋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井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井生名下的位于火车站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鼎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蕾银行存款14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