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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进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涛,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5日由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桂平市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进涛的家中,在其家中二楼的杂物房内,缴获被告人李进涛持有的经过改装的射钉枪一支、铁砂一瓶、黑粉一瓶。经鉴定,缴获的射钉枪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经查实,被告人李进涛未办理有持枪证,没有持枪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表、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告人李进涛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没有持枪证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进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进涛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进涛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李进涛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进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进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进涛的射钉枪一支、铁砂一瓶、黑粉一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