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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11明金龙6号拍卖裁定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金龙,襄阳彩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明金龙,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7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7606076171。被执行人襄阳彩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诚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桐树店村。法定代表人倪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彩诚投资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彩诚投资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东湖国际花园十七栋17-E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7010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