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宋书霞与李存立、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书霞,李存立,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699号原告宋书霞,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李存立,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书霞与被告李存立、被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延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