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贵与被执行人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贵,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69号申请人张永贵。被执行人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英杰职务经理申请人张永贵与被执行人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6】第2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在社保有保险同意等待报保险,其他剩余款项统一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6】第22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凤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