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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新疆合吉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多里肯·斯马义、吐尔逊江·艾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合吉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多里肯·斯马义,吐尔逊江·艾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合吉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被执行人多里肯·斯马义,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吐尔逊江·艾力,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多里肯·斯马义,吐尔逊江·艾力,存款收入58917.18元(其中本金58145元;执行费772.18元);二、被执行人多里肯·斯马义,吐尔逊江·艾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多里肯·斯马义,吐尔逊江·艾力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艾尼 卡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