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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财保74号申请人: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唐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龙,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胡晓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伊犁北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新疆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300000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饶思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