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魏青山与迟凤林、包海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青山,迟凤林,包海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2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魏青山,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迟凤林,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包海辉,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魏青山与被上诉人迟凤林、包海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青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青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雁 北审判员 巴 根 那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额尔敦必力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