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新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13行初74号起诉人郭新建,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2017年3月28日,本院收到郭新建提交的起诉材料,以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请求判决:1、江溪街道立即转交奕淳公寓一期业主联系方式给首届业委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两周内组织奕淳公寓一期业主大会重新选举;2、对原告业委会候选人资格重新评定,选票公示。本院经审查��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新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陆 杰审判员 孙佳蓓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