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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燕丕然与靳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丕然,靳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22号原告燕丕然,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靳海涛,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燕丕然与被告靳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燕丕然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900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截至2017年4月5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燕丕然始终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