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嵇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某,男。2008年2月24日曾因殴打他人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07年7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3月2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4年12月2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2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嵇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3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嵇某与田某(另案处理)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天桥公交站,被告人嵇某趁人不备,从被害人林某某上衣口袋内扒窃白色魅族m3-note手机一部,后被害人发现并将被盗手机追回。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嵇某及同案人田某的供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嵇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嵇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厉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