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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史陆伟诉郑志明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陆伟,章金祝,郑志明,孙方华,王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陆伟,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金祝,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灌南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灌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志明,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方华,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磊,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志明、史陆伟、章金祝、孙方华、王磊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380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郑志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史陆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章金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对被告人孙方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王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史陆伟、章金祝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陆伟、章金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史陆伟、章金祝、原审被告人郑志明、孙方华、王磊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陆伟、章金祝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38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