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常德市凌云纸箱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德市凌云纸箱厂,湖南省蜀中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凌云纸箱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投资人:王卫平,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红,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蜀中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法定代表人:章世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钧,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德市凌云纸箱厂(以下简称凌云纸箱厂)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蜀中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中情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德市凌云纸箱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钟 科 见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朱 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琳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