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俊申请执行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76号被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北营村四组65号,身份证号:610402197603296999。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确认,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或发现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