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周明贵与陈宪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贵,陈宪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317号原告:周明贵,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宪模,男,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周明贵与被告陈宪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明贵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明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周明贵已预交),由原告周明贵负担。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