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谭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刚,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刚,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谭文,男,1986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谭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谭文支付杨志刚人民币3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8元和执行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志刚与被执行人谭文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