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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姜树巍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巍,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691号原告:姜树巍,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永丰村罗家屯。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晓红姜树巍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姜树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树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树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姜树巍负担。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