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敬芝与被告龙敏、龙辉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芝,龙敏,龙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3号原告:张敬芝。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厚,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菲,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龙敏。被告:龙辉。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芝与被告龙敏、龙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敏、龙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敬芝撤回对龙敏、龙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5元,由张敬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