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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敬芝与被告龙敏、龙辉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芝,龙敏,龙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3号原告:张敬芝。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厚,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菲,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龙敏。被告:龙辉。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芝与被告龙敏、龙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敏、龙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敬芝撤回对龙敏、龙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5元,由张敬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