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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峰与彰武县兴隆堡镇阿莫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彰武县兴隆堡镇阿莫村民委员会,刘向进,刘向前,闫福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600号原告:刘峰,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兴隆堡乡。被告:彰武县兴隆堡镇阿莫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龙,系该村村主任。第三人:刘向进,男,42岁,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兴隆堡乡。第三人:刘向前,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兴隆堡乡。第三人:闫福林,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兴隆堡乡。原告刘峰与被告彰武县兴隆堡镇阿莫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峰负担。审判员  纪赛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鹤群 来自: